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2-07-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十三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删去第五条。 第八条 修改为:“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会监督检查和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七条。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条。
九、《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9部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