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56-09-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便于调动由新厂委托老厂培训的职工,对他们在培训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培训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外招工人、转业军人,以及送老厂深造的技校毕业生等),如老厂工资标准低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按老厂工资标准发给;老厂的工资标准高于新厂的工资标准时,则按新厂的工资标准执行,低于老厂工资标准的部分,可予以差额临时补助。培养的学徒,按老厂学徒待遇的规定执行。
  (二)老厂为新厂抽调的工人、职员,在进行培训时,按照他们原来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人、学徒在老厂培训期间,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应该按照工人技术标准经过考试合格后,予以升级。学徒升为工人时,其工资待遇,可按照上项办法处理。
  (四)新厂职工在老厂培训期间,关于津贴、奖励、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老厂现有的有关规定执行。回到新厂后,按照新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88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1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