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继续盘问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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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安部今天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这一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说,制定该规定可使公安机关准确有效地适用继续盘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说: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实践证明,继续盘问措施的运用,对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事故,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他说,制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密继续盘问的工作程序,健全继续盘问的工作制度,规范“留置室”(现称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使公安机关准确有效地适用继续盘问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从根本上解决继续盘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起草《继续盘问规定》时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密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忠于《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确处理继续盘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唤、拘传等措施的关系。三是体现依法、公正、及时、文明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四是从严控制继续盘问的适用,包括严格规定继续盘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防止发生超范围、超时限、管理不严等执法问题。五是坚持公安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大对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
  《继续盘问规定》体现了从严控制适用继续盘问,严密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继续盘问规定》第15条规定:“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这条规定首次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明确了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以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该负责人说,各地公安机关设置“留置室”作为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但一些地方设置“留置室”不规范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突出,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的事故。为解决这些问题,并适应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本规定施行后,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
  他说,为了保障《继续盘问规定》的执行,该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第39条规定,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该负责人强调,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继续盘问规定》后,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羁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属的规定,制定失踪人口处理的程序,制定严格适用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制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规定,制定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规定,制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规定,等等。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29442&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