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零六条
、
第二百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五十条
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11月26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44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16&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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