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58&bs=51255&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