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 颁布日期:2001-11-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0]264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相对人因纳税主体资格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纳税争议。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或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