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1993-05-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三章 权益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绿化兰州南北两山,保护绿化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南北两山是:兰州市城区范围内南北两面的荒山(以下简称两山),南山东起大青山、西至芦草山,北山东起杨家湾、西至红山嘴。
根据绿化发展情况,需要延伸两山绿化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两山绿化开发坚持单位承包、以绿化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可以在承包地内建立绿化经济林、副食生产和游览基地。承包区的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长期不变。 第四条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开发和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近郊四区人民政府按统一规划,组织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乡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基地。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两山绿化开发列为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两山绿化总体规划,加强绿化开发和管理。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制定本区的规划。各承包单位,按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六条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签订绿化合同,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两山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造林,进行绿化。 第八条 凡在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撂荒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给承包单位作为绿化开发用地。 第九条 两山范围内,按规划需要退耕绿化而在限期内未绿化的集体土地,单位承包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插花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给承包单位进行绿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因搞绿化开发修建房屋、道路以及上水工程等,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两山范围的公墓区,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承包单位按无主坟处理。第三章 权益 第十三条 承包单位在两山兴办的林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享有产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由占用单位按有关规定付给补偿费。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兴办的养林企业建成投产后,享受有关税收的优惠待遇。
对养林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的绿化与养林企业可以吸收临时工,经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审查后办理《暂住证》。 第十六条 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享受农业用电待遇,供电部门应按农电标准收缴电费。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绿化承包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搞好两山绿化开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证绿化开发正常进行,保持林木植被繁盛和绿化设施完好,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各承包单位的绿化开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报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
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工程竣工后参加验收。 第十九条 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由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两山绿化区的林木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山绿化开发区属封山护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开垦、放牧、砍伐树木、毁坏草皮、猎捕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两山游览区、封山护林区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不准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设施,并经常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两山前山范围严禁挖砂、采石、取土。在两山后山范围挖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在划定地段开采。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化开发管理两山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承包单位无故不完成承包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取绿化费外,并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承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二)在两山封护区开垦、放牧或者攀折花木、偷摘果实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林木,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地貌,并按工程造价的5—15%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林业分局给予处罚:
(一)盗伐林木和偷盗幼树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石、挖砂、取土致使山体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收缴五至七倍的恢复植被补偿费。
(三)违反规定用火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50元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罚款。
(四)毁坏绿化工程设施和建筑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有前款各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养林企业减免的税款未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减免税款的优惠待遇,并责令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三章 权益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章 附则
根据绿化发展情况,需要延伸两山绿化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两山绿化开发坚持单位承包、以绿化为主、综合利用的方针。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可以在承包地内建立绿化经济林、副食生产和游览基地。承包区的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长期不变。 第四条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南北两山绿化开发和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等近郊四区人民政府按统一规划,组织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乡村,分片、分段承包荒山,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植树绿化基地。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两山绿化开发总体规划,制定本区的规划。各承包单位,按市、区人民政府两山绿化规划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六条 近郊四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各绿化承包单位应当签订绿化合同,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 两山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两山绿化总体规划,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植树造林,并鼓励农民个人造林,进行绿化。 第八条 凡在承包绿化地段内的撂荒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给承包单位作为绿化开发用地。 第九条 两山范围内,按规划需要退耕绿化而在限期内未绿化的集体土地,单位承包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插花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给承包单位进行绿化,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因搞绿化开发修建房屋、道路以及上水工程等,需要占用耕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 第十二条 两山范围的公墓区,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承包单位按无主坟处理。
对养林企业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区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的绿化与养林企业可以吸收临时工,经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审查后办理《暂住证》。 第十六条 两山绿化开发上水工程,享受农业用电待遇,供电部门应按农电标准收缴电费。
重大绿化开发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由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审定,工程竣工后参加验收。 第十九条 两山绿化上水工程,由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统筹安排绿化和农业用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林业分局负责两山绿化区的林木保护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山绿化开发区属封山护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开垦、放牧、砍伐树木、毁坏草皮、猎捕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两山游览区、封山护林区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不准擅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承包单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设施,并经常保持性能完好。 第二十三条 两山前山范围严禁挖砂、采石、取土。在两山后山范围挖砂、采石、取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两山绿化开发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开采许可证,在划定地段开采。
(一)承包单位无故不完成承包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除按规定收取绿化费外,并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承包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二)在两山封护区开垦、放牧或者攀折花木、偷摘果实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林木,并处以损失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地貌,并按工程造价的5—15%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林业分局给予处罚:
(一)盗伐林木和偷盗幼树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石、挖砂、取土致使山体植被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收缴五至七倍的恢复植被补偿费。
(三)违反规定用火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50元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责令限期赔偿损失,并处以50—500元罚款。
(四)毁坏绿化工程设施和建筑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有前款各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养林企业减免的税款未用于两山绿化开发建设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减免税款的优惠待遇,并责令补交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