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债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92-03-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有效地借用外债,促进经济建设,保证外债规模适度,资金投向合理,注重经济效益.按时偿还债务,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由本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以外国货币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债务:
(一)由国家有关部、委、金融机构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买方信贷;
(二)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境外(包括境内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的国际商业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
(三)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国际融资性租赁、延期付款、以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 第三条 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是全省外债筹借、使用和偿还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债导向。编制借用外债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选择和方案论证,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借用外债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负责对全省外债的统计监测和有关外汇管理事宜,及时测报外债信息。 第四条 本省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按外债来源分工如下:
(一)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管理外国政府贷款;
(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世界银行贷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
(四)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和其他来源的国外贷款。 第五条 借用外债必须纳入全省利用外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列入计划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一律不得对外借债。 第六条 外债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外债的类型,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安排: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原材料工业以及重点发展行业的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主要用于经济效益好、自身有偿债能力的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
(三)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使用外债资金直接进口生活消费品。 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的贷款和转贷业务由指定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及在境外发行债券,由以批准可以办理对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八条 借用中长期外债的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和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其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进行技术交流、意向性洽谈、引进设备的考察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但不得签订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其主管部门和外债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科学评估,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作为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依据,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划委员会。
(三)借款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订:借款合同由项目单位与对外借款的金融机构或转贷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由受委托的有对外业务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的批件,组织签订;谈判结果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重大出入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复审后再对外签约。 第九条 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二)国家下达给本省的地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额度,原则上由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筹措;国家各专业银行省分行经批准也可以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三)金融机构每年年末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作出短期外债借还及效益情况说明。 第十条 本省各部门、各单位所借外债必须按“谁借款、谁使用、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按时偿还,维护国家信誉。有关部门和单位自借外债,由借款部门和单位负责偿还。省统借的外债,除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并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负责偿还的以外,均由项目单位偿还。外债的偿还责任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即应明确。外债偿还管理按省政府《关于外债偿还和风险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要求按时填报数据报表。借款合同签订后,应凭国家计划委员会或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确定的国外贷款计划编号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债务变动反馈手续。偿还债务本息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按规定需要提交后评估报告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相应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后评估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后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投资咨询机构先行评估,再提交审核。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和国内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