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 颁布日期:2004-02-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304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4021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