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有关审批项目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5-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决定取消《湖北省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第五条有关设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审批项目,第五条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设立,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乡镇法律服务所成立后二个月内应向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