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8-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说明
  1 南昌市港口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18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涵盖。
  2 南昌市社会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涵盖。
  3 南昌市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5日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4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86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5&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F34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