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1-04-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外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外交部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元首、副元首;
政府首脑、副首脑;
议长、副议长;
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
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
(二)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欢迎仪式、欢迎宴会、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三)接待外国政府副首脑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升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四)接待本条第一款中其他外国贵宾时,在重大礼仪活动场所,如正式会谈、签字仪式等,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五)接待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国贵宾时,可以在贵宾的住地升挂来访国国旗,在贵宾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悬挂中国国旗和来访国国旗。
(六)外国国家元首如有特制元首旗,可按对方意愿和习惯做法,在其座车和下榻的宾馆升挂元首旗。 第三条 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筑物内办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第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升挂派遣国国旗;
其他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升挂本国国旗者,必须同时升挂中国国旗;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场所升挂国籍国国旗。遇其国籍国国庆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场所悬挂其国籍国国旗,但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 第六条 中国国家领导人和各种代表团出国访问,根据东道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中国和东道国国旗。 第七条 出国参加各种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按东道国或有关主办单位的规定和习惯做法悬挂中国国旗。 第八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可以在馆舍和馆长官邸升挂中国国旗。各馆可以根据当地习惯每日或在重大节庆日(即中国国庆日、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驻在国国庆日)升挂中国国旗。
新开馆或闭馆时应该举行升旗或降旗仪式。
在馆舍以外开设的办公处不升挂中国国旗。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长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领馆馆长在执行公务时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馆长举行国庆招待会、建交庆祝活动和为中国领导人访问举行的重大活动时,可以在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国旗和驻在国国旗。
中国常驻各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或代表处可按照以上办法升挂中国国旗。 第九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以外的其他常驻机构,中国在外国的投资企业和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根据所在国的规定和习惯做法升挂国旗。 第十条 遇中国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国务院决定全国下半旗志衷日,外国常驻中国的机构和外国投资企业,凡当日挂旗者,应该降半旗。 第十一条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
中国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降半旗;
中国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二)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
在驻在国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决定降半旗志衷时,可以降半旗。
其他驻外机构,凡平日挂旗者,参照上述规定降半旗。 第十二条 中国国旗与外国国旗并挂时,各国国旗应该按照各国规定的比例制作,尽量做到旗的面积大体相等。 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双边活动需要悬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凡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的活动,则中国国旗置于上首。 第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并排升挂具体办法:
(一)一列并排时,以旗面面向观众为准,中国国旗在最右方;
(二)单行排列时,中国国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中心;
(四)圆形排列时,中国国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对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条 中国国旗同联合国旗并挂,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七条 悬挂国旗一般应以旗的正面面向观众,不得随意交叉悬挂或竖挂,更不得倒挂。有必要竖挂或者使用国旗反面时,必须按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旗杆高度应该划一。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中国国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挂两个国家的国旗。
遇有需要夜间在室外悬挂国旗时,国旗必须置于灯光照射之下。 第十九条 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涉外挂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