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09-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南昌科技明星奖”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南昌科技明星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为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在环境保护、农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长期在本市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为本市学科、行业学术带头人的。”
三、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南昌科技明星奖和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四、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1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南昌科技明星奖5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或者组织总数不超过4个。”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进行审核,同时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的异议期内提出。对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由市奖励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用于获奖者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南昌科技明星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得。”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为4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属组织完成的,按照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八、删去第十七条。
九、删去第二十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