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

  • 颁布日期:1998-07-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7号通知)下发后,多数法院执行是好的,但少数法院未能严格执行,有的地区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保障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就有关贯彻27号通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在保全或执行其财产时,首先要指令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提供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经查明该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确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或其它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
  二、如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执行证券经营机构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资金时,必须严格按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冻结、划拨其自营帐户中的资金。
  三、对未开设自营帐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需采取冻结其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异地清算代理清算帐户内的清算资金措施时,必须十分慎重。只能依法在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同时,依据27号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必须保障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举证权利,如有证据证明上述帐户中的资金是其它投资者的,必须对其它投资者的资金及时解除冻结。
  四、在执行27号通知时,如遇有影响金融和社会秩序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暂缓或中止执行措施。
  特此通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67&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A5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2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