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09-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经2006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应当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洛阳市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第28号令)》。
二、将《洛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第十九条
(二)项修改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擅自悬挂宣传品、广告、路标、路牌等,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
三、删去《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第4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关于“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口和气孔附近建造建筑物或者堆积物,影响进出或者危及其安全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条第(六)项相应调整为第(五)项。
四、对《洛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作以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因养护管理不善,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枯萎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修剪古树名木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修改为“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