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 颁布日期:1989-09-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文化厅
  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性台球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台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文化厅是全省营业性台球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营业性台球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台球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管理。  第五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和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二)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台球室面积在30-5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小于1、5米。
  (四)球台、球杆及台球要符合标准;
  (五)配备和指定维持秩序的管理人员,负责室内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台球须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营业:
  (一)向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许可证》;
  (二)经县以上公安安全检查,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三)经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领取《卫生许可证》;
  (四)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宾馆、饭店及其它公共设施开办的台球室,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第六条办理有关证照。  第八条 营业性台球经营者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维护室内秩序,保持室内清洁;
  (二)每日开业前后,对室内各项设施及道路进行检查,确保人身安全;
  (三)对在台球室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时,经营者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台球室营业时间,夏季不得超过23时,冬季不得超过22时,节假日可延长1至2小时。  第十条 参加台球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和维护室内秩序,严禁吵闹、赌博或打架斗殴;
  (二)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进入室内;
  (三)遵守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室内秩序,爱护室内设施,保护室内清洁。  
第十一条 营业性台球室票价的管理,由县(不含市辖区)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台球室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部门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
  收取的管理费,必须用于营业性台球的各项管理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前未经审批的营业性台球室须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辖范围,由当地县以上文化、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各类证照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手续的;
  (二)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事故的;
  (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和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在台球管理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台球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时,须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凡模范执行本规定,同时在经营活动中,优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我省境内的各类营业性电子游艺场所及保龄球室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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