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1997年9月1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7-09-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经过审议,对《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决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