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11-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8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2&order=10&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E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