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11-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决定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28日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