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管教干警强奸女犯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92-03-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冀检监字(1991)23号《关于监管改造场所管教干警强奸女犯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79)法研字第28号《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管教干警强奸女犯的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已构成犯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应立案侦查的建议,公安机关仍不接受的;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困难,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
  3、上级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交办的。
  此复。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04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