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4-05-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1、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4D9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70101&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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