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0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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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
3月11日上午,各代表团对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决定草案较好地吸收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下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代表提出,将决定草案第十一条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改为“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为宜。有的代表提出,决定草案第十二条中“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增加对选举工作中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回避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此外,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关于委托投票。为规范委托投票行为,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内容。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委托投票易产生弊端,建议取消;有的代表建议增加、减少接受委托的人数;也有的代表建议,可以通过邮寄或者互联网投票。还有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委托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委托投票已经实行30多年,对于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情况下行使选举权是有作用的,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七条以不作修改为宜。至于委托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可以通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此外,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需要在具体办法中加以细化,有的可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完善。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