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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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6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2月23日上午、下午召开两次会议,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
在分组审议中,比较多的委员同意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提出的修改意见,认为这样修改之后比较灵活。有的委员认为,仍以保留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的规定为好。有的委员认为,不宜规定可以兴办生产服务事业。法律委员会建议,12月20日向这次常委会会议汇报的关于这一条的修改意见“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可不再改动。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