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9年9月28日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9-09-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拉萨市人大常委会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于2009年9月28日经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予公布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拉萨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不辜负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重托,为建设小康、平安、和谐、生态拉萨尽职尽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热爱人大工作、熟悉法律知识,钻研人大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的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其他非重要的工作和活动安排与常委会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中途需退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时,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每次会议由会议主持人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应将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会议出席情况在当次的会议简报上刊登。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三次不参加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材料,充分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提请审议的议案必须认真审议,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在审议议案时必须围绕会议议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并对议题明确表示态度。对需要表决的议案必须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通过后,应当按照表决通过的结果执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情况,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以律己,廉洁奉公,反对和抵制各种腐败行为。积极参加有关社会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