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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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外资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30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10月27日的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当前对外资企业法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的规定是可行的。同意草案提出的修改内容。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购买。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法律委员会已根据外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和上述修改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