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3-06-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2&order=1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D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