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日期:2003-07-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加强对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造成重复建设的;
(三)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其他资金,国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外商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条 合作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所占比例低于相对控股要求的项目视为非政府固定资产。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市)、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登记备案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 总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地(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当向项目实施单位公示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二)部门的办事环节、承办机构、办理时限;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持加盖项目登记备案专用章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备齐登记备案材料,并如实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在项目开工前20日报送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有关登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单位;对登记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的,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要求实施单位补充,待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如遇重大调整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项目登记备案事项;项目登记备案后一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应向原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报告,项目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予注销。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登记备案项目的性质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对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应制订并落实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在项目登记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违反规定的项目,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建设,并通知国土、建设、规划、环保、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停止办理土地征用、报建、能源供应、产权登记、贷款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擅自增加前置条件,借机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继续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向登记备案主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认为登记备案主管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备案书面答复的理由不成立的,或逾期未作任何答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大调整是指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已登记备案的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报自治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非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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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业主联系人 │ │
│ │业主 │ │ 及电话 │ │
│ ├───┼────────────────────────────────┼───────┼───────────────────────────────────────┤
│ │建设 │ │ 项目类型 │ │
│ │地址 │ │ │ │
│ ├───┼────────────────────────────────┼───────┼───────────────────────────────────────┤
│ │行业主│ │ 建设资金 │ │
│ │管部门│ │ 来源 │ │
│ ├───┼───────┬───────┬───────┬────────┼───────┼───────┬───────┬───────┬───────┬───────┤
│ │ │工业项目 │农业项目 │社会项目 │科技项目 │流通商业设施 │交通邮电项目 │城建项目 │能源、综合利用│房地产项目 │其他基建项目 │
│ │ │ │ │ │ │项目 │ │ │、生产资料市场│ │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1)项目建议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 │(1)立项申请 │(1)立项申请 │
│ │ │书 │ │ │ │ │ │ │(如属新兴科研 │ │ │
│ │ │ │ │ │ │ │ │ │技术成果应用项│ │ │
│ │ │ │ │ │ │ │ │ │目需具备成果证│ │ │
│ │ │ │ │ │ │ │ │ │明材料) │ │ │
│ │ ├───────┼───────┼───────┼────────┼───────┼───────┼───────┼───────┼───────┼───────┤
│ │ │(2)项目业主的 │(2)项目业主的 │(2)不低于20% │(2)前期科研成果 │(2)项目业主的 │(2)行业主管部 │(2)项目业主的 │(2)项目业主的 │(2)项目业主的 │(2)项目业主的 │
│申│ │营业执照(或法 │营业执照(或法 │的资本金证明 │证明材料和成果鉴│营业执照 │门意见 │营业执照(或法 │营业热照(或法 │营业热照、法人│营业执照(或法 │
│报│ │人证书)、法人 │人证书)、法人 │ │定、专利证书、技│ │ │人证书)、法人 │人证书)法人代 │代码证、房地产│人证书)、法人 │
│栏│ │代码证 │代码证、农业类│ │术转让或合作合同│ │ │代码证 │码 │资质证 │代码证 │
│ │ │ │特种行业经营许│ │ │ │ │ │ │ │ │
│ │ │ │可证和资质证复│ │ │ │ │ │ │ │ │
│ │ │ │印件 │ │ │ │ │ │ │ │ │
│ │ ├───────┼───────┼───────┼────────┼───────┼───────┼───────┼───────┼───────┼───────┤
│ │ │(3)建设用地 │(3)联合建设项 │(3)项目业主的 │(3)项目业主的 │(3)联合建设项 │(3)项目业主的 │(3)联合建设项 │(3)资金来源说 │(3)联合建设项 │(3)联合建设项 │
│ │ 申 │来源 │目的联建合同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目的联建合同 │营业执照 │目的联建合同 │明及资金证明 │目的联建合同 │目的联建合同 │
│ │ 报 │ │或协议 │ │ │或协议 │ │或协议 │ │或协议 │或协议 │
│ │ 材 ├───────┼───────┼───────┼────────┼───────┼───────┼───────┼───────┼───────┼───────┤
│ │ 料 │(4)项目资本 │ │(4)拟建学校、 │(4)医药、生物、 │(4)资本金不少 │(4)需说明项目 │(4)建设用地来 │(4)建设用地来 │(4)建设用地来 │(4)建设用地来 │
│ │ │金证明 │ │卫生、旅游、殡│农药等产品生产许│于总投资的20%│前期准备情况、│源资料 │源资料 │源资料 │源资料 │
│ │ │ │ │葬等项目须提供│可证明文件 │的开户银行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土│ │ │ │ │
│ │ │ │ │业务主管部门的│ │证明 │地准备情况等 │ │ │ │ │
│ │ │ │ │意见 │ │ │ │ │ │ │ │
│ │ ├───────┼───────┼───────┼────────┼───────┼───────┼───────┼───────┼───────┼───────┤
│ │ │ │ │ │(5)资本金或自筹 │ │ │(5)资金不小于 │ │(5)资金不小于 │(5)资金不小于 │
│ │ │ │ │ │资金不小于总投资│ │ │总投资的20% │ │总投资20%的开│总投资20%的 │
│ │ │ │ │ │20%的开户银行资│ │ │的开户银行资 │ │户银行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 │
│ │ │ │ │ │金证明 │ │ │ │ │ │证明 │
├─┼───┼───────┴───────┴───────┴────────┼───────┼───────┴───────┴───────┴───────┴───────┤
│ │建设 │ │建设总投资 │ │
│ │规模 │ │ │ │
│ ├───┼────────────────────────────────┼───────┼───────────────────────────────────────┤
│ │建设 │ │登记性质 │ 初始登记( ) │
│ │内容 │ │ ├───────────────────────────────────────┤
│ │ │ │ │ 重新登记( ) │
│ ├───┼────────────────────────────────┴───────┼───────────────────────┬───────────────┤
│ │资料 │ 回执号[200] 号 │ │处室签收及日期: │
│审│情况 ├───────────────┬────────────────┬───────┤ │ │
│查│ │ 1( ) │ 2( ) │ 3( ) │接件人及日期: │ │
│栏│ ├───────────────┼────────────────┼───────┤ │ │
│ │ │ 4( ) │ 5( ) │ 6( ) │ │ 年 月 日 │
│ ├───┼───────────────┴────────────────┼───────┴───────────────────────┴───────────────┤
│ │处室 │ │业主领取书面答复签名及日期 │
│ │意见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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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注:1.申报栏由申报单位填写;
2.审查栏由审查单位填写。
非政府投资项目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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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时限│ 资料要件 承办处室 │备注│
├──┼──┼─────┬─────┬─────┬─────────┬──────┬───────┬──────┬──────────┬─────────┬─┼──┤
│ │ │ 工业 │ 农业 │ 社会 │ 科技 │ 流通商业 │ 交通、邮电 │ 城建 │能源、综合利用、生 │ 房地产及其他 │ │ │
│ │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项目 │ 设施项目 │ 项 目 │ 项目 │ 产资料市场项目 │ 基建项目 │ │ │
│ │ ├─────┼─────┼─────┼─────────┼──────┼───────┼──────┼──────────┼─────────┤ │ │
│ │ │(1)项目建 │(1)项目建 │(1)项目建 │(1)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 │(1)项目建议 │(1)项目建议 │(1)项目建议书(如属 │(1)立项申请; │ │ │
│ │ │议书; │议书; │议书; │(2)前期科研成果 │书; │书; │书; │新兴科研技术成果应 │(2)项目业主的营业 │ │ │
│非 │ │(2)项目业 │(2)项目业 │(2)不低于 │证明材料(科技成 │(2)项目业主 │(2)行业主管部 │(2)项目业主 │用项目需具备成果证 │执照、法人代码证、│ │ │
│政 │受 │主的营业 │主的营业 │20%的资 │果鉴定、专利证 │的营业执照;│门意见; │的营业执照 │明材料); │房地产资质证; │ │ │
│府 │理 │执照(或法 │执照(或法 │本金证明;│书、技术转让或合 │(3)联合建设 │(3)项目业主的 │(或法人证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 │(3)联合建设项目的 │ │ │
│投 │后 │人证书)法 │人证书)法 │(3)项目业 │作合同); │项目的联建 │营业执照; │书)法人代码 │照(或法人证书)法人 │联建合同或协议; │ │ │
│资 │10 │人代码证;│人代码证;│主的营业 │(3)项目业主营业 │合同或协议;│(4)需说明目前 │证; │代码; │(4)建设用地来源资 │ │ │
│项 │个 │(3)建设用 │农业类特 │执照; │执照; │(4)资本金不 │准备情况、项目│(3)联合建设 │(3)资金来源及资金证 │料; │ │ │
│目 │工 │地来源; │种行业经 │(4)新建学 │(4)医药、生物、农 │少于总投资 │资金及土地准 │项目的联建 │明; │(5)资本金不小于总 │ │ │
│立 │作 │(4)项目资 │营许可证 │校卫生、旅│药等产品生产许 │20%的开户 │备情况等; │合同或协议;│(4)建设用地来源资 │投资20%的开户银 │接│ │
│项 │日 │本金证明;│和资质证 │游、殡葬等│可证明文件; │银行资金证 │(5)招标有关事 │(4)建设用地 │料; │行资金证明; │待│ │
│登 │ │(5)招标有 │复印件; │项目,须提│(5)资金或自筹金 │明; │项。 │来源资料; │(5)有关招标事项。 │(6)招标有关事项。 │室│ │
│记 │ │关事项。 │(3)联合建 │供业务主 │不小于总投资 │(5)招标有关 │ │(5)资本金不 │ │ │ │ │
│ │ │ │设项目的 │管部门的 │20%的开户银行 │事项。 │ │少于总投资 │ │ │ │ │
│ │ │ │联建合同 │意见; │资金证明; │ │ │20%的开户 │ │ │ │ │
│ │ │ │或协议; │(5)招标有 │(6)招标有关事 │ │ │银行资金证 │ │ │ │ │
│ │ │ │(4)招标有 │关事项。 │项。 │ │ │明; │ │ │ │ │
│ │ │ │关事项。 │ │ │ │ │(6)招标有关 │ │ │ │ │
│ │ │ │ │ │ │ │ │事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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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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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按要求填写《非政府固定资产投 │ │2、接待室将《非政府固 │ │3、专业处接收项目资料后, │ │4、接待室凭投资 │
│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表》和申报材料一起报│ │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 │者《建设项目立项│
│送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非政府投资项目登记备│→│备案》表中的“资料情况│→│送接待室、书面答复分为《西│→│登记申报材料受理│
│案接待室,接待室收讫资料后向投资者填发│ │”、“接件人及日期栏填│ │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回执》发放书面答│
│《建设项目立项登记申报材料受理回执》 │ │妥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 │建设项目立项登记的通知》、│ │复 │
│ │ │有关专业处 │ │《不予立项登记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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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办事程序委内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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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备 │→│收件登记 │→│相应专业处处│→│分管主任 │→│打字、复印、│
│并符合要求│ │并起草文件│ │长核准并签字│ │核准并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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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内办事时限
项目建议书登记: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