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10-11-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4&order=30&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A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