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市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同意)
  • 颁布日期:2005-09-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精神,逐步实现“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以及国务院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市政府为探索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草案)》,提请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市于1993年实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开始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于1992年底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帐户中1992年底前只有记载工作年限的“虚帐”。做实个人帐户需要妥善处理“虚帐”问题。因此,现拟将“虚帐”部分按照目前的计算规则,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以下称为“虚帐实记”),并与其1993年以后所形成的实帐合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实记帐户,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打下基础。
  一、“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为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本方案实施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虚帐实记”方案的适用范围。
  二、“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
  “虚帐实记”的记帐规则与现行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规则一致。现行办法规定,“虚帐”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依据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参照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确定的。“虚帐实记”就是将适用本方案的人员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转换为记帐金额,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标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确定。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总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实记实记金额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之和。
  三、“虚帐实记”工作的实施
  如本方案经审议同意,市有关职能部门将组织模拟测试运转,提出操作方案后,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虚帐实记”工作在年内完成,为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的新模式创造良好条件。
  附表(一):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对应的记帐金额(略)
  附表(二):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应的记帐金额(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8&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E4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2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