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2-02-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发布一周年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决定,二月下旬至三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突出重点,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检察特色。要大力宣传“决定”的重要意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决定”的内容;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今后工作安排。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更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宣传活动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声势。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力求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扎实见效。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舆论工具,力争覆盖面广;社会宣传要重视发挥宣传栏、橱窗、文艺演出、法制讲演、小型图片流动展览等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努力扩大宣传效果。
三、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搞好这次专项宣传活动作为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尽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紧实施,抓出成效。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在四月底以前向高检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