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等1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颁布日期:2005-12-1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现批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等1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GB 16487.1-2005)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05)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05)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GB 16487.5-2005)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05)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05)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05)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05)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05)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05)
十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十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 2005)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试行)(GB 16487.1-1996)
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GB 16487.2-1996)
三、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试行)(GB 16487.3-1996)
四、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试行)(GB 16487.4-1996)
五、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纺织品废物(试行)(GB 16487.5-1996)
六、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 16487.6-1996)
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试行)(GB 16487.7-1996)
八、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GB 16487.8-1996)
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 16487.9-1996)
十、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 16487.10-1996)
十一、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GB 16487.11-1996)
十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 16487.12-1996)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