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海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次、第153次、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颁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文号: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修改原因
提交修改
取消
省政府决定将《
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
第三十一条
修改为:“冒领养老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2&order=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E6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202&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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