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09-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对拒绝提供测绘成果的单位,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秘密测绘成果管理证书,并停止向其提供测绘成果”的内容删除。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