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7-03-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各出版社主管单位,全国各出版社:
  为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我署在1992年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补充,制定了《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在施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新闻出版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在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三年经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33E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0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