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89-01-1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民航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四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六章 设备的修理与备件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结合民航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民航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设备,是民航生产、科研的重要物资基础。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常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设备管理是企、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列入承包合同,定期考核。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设备管理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都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指派相应的领导干部主管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归口全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系统的专用设备,适航司负责飞机设备管理,航行司负责通讯导航、航行及气象设备管理工作,其余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机场、院校、工厂应按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设备复杂系数,配备必须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制定民航设备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并参与编制设备购置中、远期规划和年度设备购置投资计划;
(三)掌握全民航高、精、尖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和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五)组织全民航的设备检查,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按期统计上报全民航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八)了解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公司、机场、院校、工厂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有关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并参与编制设备购置中、远期规划和年度购置投资计划;
(三)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维修的新技术;
(四)组织本单位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设备检查和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六)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按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有关报表;
(八)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参与特大设备事故处理。
(九)组织制定所属各级单位的设备管理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适航部门和航行部门的职责及有关具体规章制度另文规定。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设备综合管理的要求,做好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设计、制造)和验收工作,重视和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并充分考虑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各单位购买进口重要设备,应进行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进口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到货后,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十三条 对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验证,方可组织验收。第四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范围,凡符合国家规定,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应按《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进行规划和购置,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号、设置标牌、建立健全设备台(架)帐、技术档案(图纸、说明书、履历簿及原始资料等)。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完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封存与启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租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核收费用。 第十八条 对多余闲置设备应及时调剂,设备调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调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调出的设备应保持完整,并将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一起移交。 第十九条 设备报废应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报废条件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要齐全准确,并认真做好设备固定资产创净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设备数量、分布、技术状态和基本情况,作为研究制定有关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的依据,各单位要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保养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设备必须执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保养、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操作证,并定期考核,无操作证者禁止使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禁止超负荷、拚设备和精机粗用。各类设备操作人员都要做到三会(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条 对设备应当进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第六章 设备的修理与备件 第二十六条 设备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和大修。
小修:是维持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零件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项修:是针对性修理。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工艺达不到要求的某些项目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项目的效能要满足或高于产品工艺要求。
大修:是恢复性修理。全面解体检查,修复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要全面恢复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恢复外观,配齐必要的部件,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保证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属设备及电气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二十七条 修理计划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和生产情况来编制。凡纳入年度检修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在设备的修理中,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 设备大修基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计划使用,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以保证质量,缩短修理时间,降低成本。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设备修理登记、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设立相应检验人员。验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执行。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设备备件储备制度,制定备件储备范围和定额,有计划地采购和生产,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在保证设备修理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地加快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编制设备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从资金、材料、技术力量上给予安排。对飞机和其它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不够时,可以商谈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工房改建或工艺改变拆毁的;
(三)腐蚀过甚,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会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或严重跑、冒、滴、漏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
(五)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而无法改装的;
(六)耗能高而不准转用的。
飞机及其它重要设备的报废条件按有关规定。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或使设备质量、技术性能降低,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事故或故障。
地面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一般事故
1.修理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五日及以上。
(二)大事故
1.修理费用在一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三十日及以上。
(三)重大事故
1.修理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上或造成设备报废,或1—2人重伤;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四十日及以上。
(四)特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五十万元及以上,或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至残或死亡;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六十日及以上。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事故报废的设备原值)。
飞机等有专业规定的重要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处理情况须抄报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先救人、灭火等积极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民航局。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做好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或部件,应分析研究故障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措施。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要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与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和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培训考核成绩要列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提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民航各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设备管理专业或课程,培训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十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民航各公司、工厂、机场、省(市、区)局、飞行大队、航站、院校,每年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一次设备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集中力量组织整改。负责设备管理的领导,要组织复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管理局、民航局各业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年度设备大检修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 凡称设备完好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备性能良好,动力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及附属设施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
(三)油料消耗正常。
设备技术状态统一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凡达到一、二级的为完好设备。
在计算完好台(架)数时,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必须反映每台(架)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群众性的设备竞赛评优活动,评出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每年要开展一次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活动,并择优向民航局推荐,参加民航局级的评选。民航局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设备管理评优活动的督促检查。
民航局级的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二年评选一次,并择优向国家推荐,参加国家级评选。 第四十七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单位,应责令其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使用维护、修理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领导、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是民航局设备管理的统一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所有现行的设备管理规章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出公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四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六章 设备的修理与备件
第七章 改造与更新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十一章 附则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归口全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局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系统的专用设备,适航司负责飞机设备管理,航行司负责通讯导航、航行及气象设备管理工作,其余设备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机场、院校、工厂应按照设备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要按照设备复杂系数,配备必须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和方针、政策,制定民航设备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民航的设备管理工作,并参与编制设备购置中、远期规划和年度设备购置投资计划;
(三)掌握全民航高、精、尖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和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五)组织全民航的设备检查,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按期统计上报全民航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
(八)了解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公司、机场、院校、工厂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律和方针、政策,根据有关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并参与编制设备购置中、远期规划和年度购置投资计划;
(三)掌握本单位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及安全情况,交流和推广设备维修的新技术;
(四)组织本单位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五)定期组织开展设备检查和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六)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七)按期统计上报本单位设备管理的有关报表;
(八)制定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参与特大设备事故处理。
(九)组织制定所属各级单位的设备管理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适航部门和航行部门的职责及有关具体规章制度另文规定。
各单位购买进口重要设备,应进行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进口设备应当有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到货后,认真组织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十三条 对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后的设计方案做好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必须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过一定时间的验证,方可组织验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的标准、流程、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预计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设备必须做到技术状态完好,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封存一年以上的设备,上级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剂使用。
封存与启封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租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核收费用。 第十八条 对多余闲置设备应及时调剂,设备调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调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调出的设备应保持完整,并将随机附件及技术资料一起移交。 第十九条 设备报废应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和报废条件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并按国家和民航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要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信息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各种原始凭证、数据资料要齐全准确,并认真做好设备固定资产创净值率、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设备大修计划完成率、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设备故障停机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设备数量、分布、技术状态和基本情况,作为研究制定有关设备管理、技术、经济政策的依据,各单位要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小修:是维持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清洗及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零件及不能维持使用到下次修理的零部件,效能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项修:是针对性修理。根据设备的结构和使用特点及存在问题,对其中丧失精度或工艺达不到要求的某些项目进行针对性修理。修理项目的效能要满足或高于产品工艺要求。
大修:是恢复性修理。全面解体检查,修复和更换全部磨损的零部件。大修后的设备要全面恢复设备性能和安全装置,恢复外观,配齐必要的部件,主要几何精度(能力)达到出厂标准(或合同要求),保证使用到下一次大修。
附属设备及电气装置与主机同时修理。 第二十七条 修理计划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和生产情况来编制。凡纳入年度检修计划的,必须严格执行。在设备的修理中,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 设备大修基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设备管理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计划使用,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修理规程和技术标准,以保证质量,缩短修理时间,降低成本。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设备修理登记、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设立相应检验人员。验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执行。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设备备件储备制度,制定备件储备范围和定额,有计划地采购和生产,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在保证设备修理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工房改建或工艺改变拆毁的;
(三)腐蚀过甚,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或继续使用会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或严重跑、冒、滴、漏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而无法修复;
(五)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而无法改装的;
(六)耗能高而不准转用的。
飞机及其它重要设备的报废条件按有关规定。
地面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按该类事故处理:
(一)一般事故
1.修理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五日及以上。
(二)大事故
1.修理费用在一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三十日及以上。
(三)重大事故
1.修理费用在五万元及以上或造成设备报废,或1—2人重伤;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四十日及以上。
(四)特大事故
1.修复费用在五十万元及以上,或造成3人及以上重伤至残或死亡;
2.设备连续停机时间六十日及以上。
修复费用只计算直接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或事故报废的设备原值)。
飞机等有专业规定的重要设备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处理情况须抄报民航局设备管理部门。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 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先救人、灭火等积极措施,保护好现场,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民航局。
设备事故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做好设备事故、故障的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重复发生故障的部位或部件,应分析研究故障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治理措施。
管理局、民航局各业务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年度设备大检修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 凡称设备完好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备性能良好,动力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标准,机械设备精度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及附属设施齐全,没有较大的缺陷;
(三)油料消耗正常。
设备技术状态统一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精度、能力)能达到原设备出厂标准。
二级设备:
符合完好标准。
三级设备:
达不到完好标准,有缺陷、带病运转和停机待修的设备。
四级设备:
待报废设备。
凡达到一、二级的为完好设备。
在计算完好台(架)数时,不得用抽查折合的方法推算,必须反映每台(架)设备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群众性的设备竞赛评优活动,评出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红旗设备,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每年要开展一次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活动,并择优向民航局推荐,参加民航局级的评选。民航局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设备管理评优活动的督促检查。
民航局级的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二年评选一次,并择优向国家推荐,参加国家级评选。 第四十七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单位,应责令其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使用维护、修理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领导、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出公式
全年净产值总和
1.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100%
全年设备平均原值
全年设备平均价值=(年初设备原值+年末设备原值)/2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工作时间
2.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率=-----------------×100%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制度工作时间
全年主要生产设备制度工作时间按实际班次或额定工作时间计算
主要生产设备完好台数
3.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100%
主要生产设备总台数
全年实际完成大修理计划内设备台(架、项)数
4.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1
00%
全年计划大修理设备台(架、项)数
全年设备维修费+全年设备大修费
5.净产值设备修理费用率=-------------------×100%
全年净产值总和
设备事故起数
6.设备事故率=----------×100%
保有设备台(架)数
设备故障停机时间
7.设备故障停机率=------------------×100%
设备实际开动时间+设备故障停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