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5-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四章 项目评估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
  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实现择优选项,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 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 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中央财政投资低于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项目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
  二、制定评估计划,拟定调查提纲;
  三、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有关资料,分析和鉴定技术经济数据;
  四、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汇总基础数据,编写评估报告。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总目标;
  二、应选择土地资源丰富、水源有保证、配套资金落实、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区域,能够为国家提供商品粮或减少粮食调入量;
  三、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产品应符合市场需要,有发展前途,辐射带动作用强;
  四、坚持效益第一,投入少,产出多,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起到增收作用。  
第八条 对资源条件评估,应按照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分别进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和宜农荒地资源的数量、分布、增产潜力、开发难易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及破坏程度。水资源数量和保证程度,现有灌溉、排水、防洪、防涝工程设施现状和建设标准,以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等情况。
  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包括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需求、交通运输情况、电力等。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区范围、布局、规模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厂(场)址选择、产品方案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试行建设标准》。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符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和单位工程投资合理。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和群众投入资金(不含投劳折资)落实。借款单位具有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效益评估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农产品年增产量、亩增产量、亩投资(含各类资金)、总投资每元增产量(粮、棉、油、糖)、人均增加纯收入、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等。
  二、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农产品新增商品量和商品率,人均增加纯收入,新增加就业人数以及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增加抗灾能力等。
  三、生态效益评价指标:土壤有机质含量、森林覆盖率、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土壤盐渍化等改善情况。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数量、组织协调能力均应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根据各方面的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项目评估的要求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结论,应当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突出重点、结论明确。项目评估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部分应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作概括叙述,对分析论证的主要问题作简要说明。
  附件部分主要是为正文中的观点提供详细可靠的论据,主要包括有关的材料、表格、附图和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意搜集资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数据和技术经济参数进行认真的核实和测算。
  评估小组负责人,应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严格把好质量关,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3D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4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