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 颁布日期:1989-07-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亦称闭路电视),系指可在一定区域内传送或自办电视节目(含录像节目)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有线电视系统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属于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共用天线(含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前端装置、传输网络、分配网络、安全保障及摄、录、编设备等。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置启用有线电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基础。有线电视联网建设资金,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第六条 对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电视信号场强微弱或被高层建筑物遮挡及反射波复杂地区的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所需投资要计入建筑物的总造价内。
  已建成或已建成使用的民用建筑及其它需要设置有线电视的建筑物,其资金可由使用单位自筹或组织群众集资。  
第七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并制定发展规划,省以下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有线电视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接收传送电视节目,自办反映本单位工作、生产、生活情况及教学的电视节目,播放录像节目;
  乙种:只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即共用天线)。  
第九条 设置有线电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设有管理机构或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固定合法的经费来源;
  三、拥有合格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设置有线电视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设置有线电视审批表》;
  二、甲种有线电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乙种有线电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旅游饭店和其它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铁路列车、公路客车设置有线电视,经省旅游局审查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被批准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在启用前一个月,凭《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有线电视执照》。未取得《有线电视执照》的单位,不得启用有线电视。  第十二条 已启用的有线电视,如需拆迁、关闭、转让、改建、扩建,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之前设置、启用有线电视的单位,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技术管理包括: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五条 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拥有安装、调试有线电视技术系统的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填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审批表》,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水平认定,审查合格,发给《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
  二、凭《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到省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领《设计安装证书》;
  三、凭《设计安装证书》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严禁无《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认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设计安装有线电视。  第十八条 外省、市、自治区的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从事此项业务,必须向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营业证件,经技术水平认定后方可从业。  第十九条 业经批准承揽有线电视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停业或改变营业范围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吉林省有线电视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工程所用部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承担。检验合格,由检验单位发给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部件,严禁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工程必须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工作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承担。验收合格并填写《吉林省广播电视工程验收报告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或测试验收部门向承担有线电视设计安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检验或测试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着本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甲种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优质播出,并将播出计划每半年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表报一次。  第二十六条 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保证中央电视台、吉林电视台及本地电视台节目的收转,不得中断《新闻联播》、《吉林新闻》等重要节目。  第二十七条 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播放录像节目时,必须遵守《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作为节目源的有线电视,严禁利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站收转、复录、播放外国电视节目。教学、科研、新闻和军事等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关于要求制订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具体规定的报告〉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建、罚款、查封设备。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设备。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视情节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或并处责令停建、工程总造价20%罚款、吊销《设计安装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装、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收缴《吉林省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技术证书》、《设计安装证书》、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含)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有线电视执照》、查封设备。  
第三十条 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理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政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款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不含收费放像和家庭放像;军队系统的有线电视按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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