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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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参加,听取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中国科协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科普工作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的内容和易于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改作两款,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对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即:“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政策和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有关社会团体提出,关于科普工作管理体制和科技行政部门职责问题的规定,应当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相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按照国务院1998年6月颁发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将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三、草案第四章对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作了专章规定,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章,将应当保留的相关内容作概括性规定,并入有关章节。
  (一)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二)在保障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款:“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业,可以依法获得资助和捐赠。”
  四、草案第五章对科普经费投入、建立科普基金、税收优惠等问题作了规定。根据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第五章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科普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的规定,将这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二)删去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国家对具体的科普工作实行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为:“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三)将草案第三十条关于国家支持建立科普基金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用于资助科普事业。”
  (四)增加国家鼓励捐资科普事业的内容,将草案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五)增加一条规定:“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挪用。”
  五、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等科普成果和其他科普工作业绩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国家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一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由于科普工作者多数是兼职的,这两款规定不好落实,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两款规定。
  六、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科普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另行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两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33664&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