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请示问题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9-01-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规范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有关审判工作的范围和程序,保证依法、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对于审判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
1.适用法律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案件;
2.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涉外、涉港澳、涉台和涉侨案件。
报送请示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由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报送请示。
三、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问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案件请示一式十五份;法律问题请示一式十份),逐级报送。报告中应当写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及理由。有分歧意见的,要写明倾向性意见。
四、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请示问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有关请示工作的文件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