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规定

  • 颁布日期:1993-04-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室内市场建设,把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市场和摊档迁入室内市场经营,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改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属八区行政街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是指现已临时占用道路、人行道、内街、巷、公共广场、城市空地而从事商业、饮食业、手工业、修理服务业、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缴交有偿使用费:
  (一)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行经商的;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或摆卖证,虽未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但实际临时占用道路进行经商的;
  (三)在临时占用道路开设的各类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灯光夜市、各种专业市场内经营和摆卖的。
  书报摊和公用电话亭不在上述收费范围。  
第五条 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按主、次干道及各地段商业繁华程度和从事经营项目、占道面积、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  第六条 临时占用道路经商面积按下列规定核定:
  (一)以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核定;
  (二)没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以实际占道经商面积核定。  
第七条 有偿使用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所辖范围按月收取,并建立专项预算外资金专户,由各区财政局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经商有偿使用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有偿使用费用于室内市场建设、业务管理、道路维护、组织摊档入室,专款专用,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监督使用。  第九条 凡临时占用道路经商的单位或个人按时交纳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的,应优先安排迁入室内市场经营。  第十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缴交有偿使用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并按每愈期一天加收应缴金额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不缴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由公安部门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再行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进行经商。否则,依法追究批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CE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