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85-04-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22日请示的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经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在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可由最先提交上诉状的当事人预交。
  (二)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处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
  (三)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应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E0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1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