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人造板分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2-02-1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为了推动木材综合利用,发展人造板生产,增加国家可供分配的木材资源,缓和木材供需不足的矛盾,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制订了《关于人造板分配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为了充分利用森林采伐和木材加工的剩余物,增加国家可供分配的木材资源,缓和木材供需不足的矛盾,从一九八0年开始,国家对人造板专项安排了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费,扩大了人造板的生产能力。对于一九八0年以后(其中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林区包括一九八0年以前的)由国家投资(包括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费)建厂(车间)生产的人造板,按照国家或部颁质量标准和统一价格,暂实行如下分配办法:
一、全部由国家投资(包括拨款改贷款)建设的除胶合板(下同)以外的人造板厂(车间),其产品百分之八十由国家分配,百分之二十留给地方。
部分由国家投资改造或新建的人造板厂(车间),按国家投资部分新增能力生产的人造板,百分之八十由国家分配.百分之二十留给地方。
二、中央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人造板厂(车间),产品按投资比例分成。中央所得部分,全部纳入国家分配计划。
三、木材调入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人造板,属国家分配的部分,在分配时,优先分配给这些地区。
四、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林区一九八0年以前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造板厂(车间),其产品也按第一条执行。
五、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投资新建或改造的胶合板厂(车间),凡胶合板材由国家供应的,全部产品由国家分配。
六、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含林业部和国家物资总局)投资建设的人造板厂(车间),其产品分配办法由本部门自定。
七、按上述办法,属于国家分配的人造板,按现行物资管理体制由国家物资总局负责分配和组织订货等工作。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