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7-08-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补充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加强我市建筑企业劳保费统筹工作,强化劳保统筹费收缴工作的力度,保证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对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在抚顺地区(清原、新宾除外)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桥涵、园林、技措、技改、大中修、维修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建设单位一律按工程总造价5.13%的比例,在工程招标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保统筹费。
二、市国土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规划、放线定位、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劳保统筹费。对未缴足劳保统筹费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并且不再审批新的工程项目。
三、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按单位工程总造价投资概预算将劳保统筹费一次性缴齐,工程竣工后,按决算多退少补。但符合下列情况可分期缴纳:工程量较大,跨年施工的工程,按当年计划建安工作量缴纳,其余部分转下年缴纳;当年建安工作量在一千万元以内的一次缴齐,一千万元以上部分按工程进度缴纳;扩大投资或追加投资的工程,随时追加,随时缴纳。
四、设立建设工程项目劳保统筹费收缴专户。凡是由市、区财政局管理的建设资金,不论是预算内、预算外拨款,还是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拨款时根据工程投资进度,将劳保统筹费直接划入劳保统筹费收缴专户,待办理有关手续之后,统一向社会保险总公司缴纳。建设单位不按要求办理缴纳手续,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五、市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强监察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进入建设市场,接受管理,缴纳劳保统筹费。对长期拖欠劳保统筹费的单位要进行清理,限期缴费,并根据《抚顺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该建设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六、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把关,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发挥整体效能。市建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施工合同签订、土地规划使用、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同时,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也要经常向市建委、财政局、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反馈劳保统筹费收缴情况,共同搞好业务上的衔接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