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涂衬、清扫的,责令其限期涂衬、清扫,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涂衬、清扫的,由市政供水单位代行涂衬、清扫,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扫后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