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