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58C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32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