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印章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95-08-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明传[1995]17号请示收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赔偿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院印,赔偿委员会不需要刻制专门印章。
  二、赔偿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可以刻制印章,其形状、尺寸同本院内设庭、室印章样式,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刻制。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4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D4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5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