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2006年8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公安部副部长 张新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党和国家对此一贯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和2005年8月,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这些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行政法规的施行,对于依法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境外毒品特别是“金三角”的毒品大量流入我国境内,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带来严重威胁。二是国内制贩毒品特别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屡禁不止。三是国内吸毒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并因此导致艾滋病等多种严重传染病的扩散。据公安部统计,2005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累计116万,比2000年上升了35%;现有吸毒人员78万,其中海洛因吸毒者达70万。此外,吸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实际人数上升较快。四是全社会的禁毒意识还不够强,毒品管制、毒品预防和社会帮教、强制戒毒的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禁毒法律。
  二、制定本法的指导原则
  制定本法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专群结合”。禁毒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进一步做好禁毒工作。
  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毒品易沾难戒,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品,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三是教育与救治相结合。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与强制戒毒相结合的戒毒模式,引导吸毒人员在社会生活状态下戒毒,切实巩固戒毒成果。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78条,主要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毒品管制、预防和宣传教育、社会帮教戒毒、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
  (一)关于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通过立法明确把禁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定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的要求,草案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毒工作实行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主管并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关于毒品管制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为了有效遏制毒品来源和吸食毒品,严厉禁止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草案专门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一是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毒品;禁止传授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方法;禁止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禁止向他人提供毒品。二是严格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的管制。三是公安机关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以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四是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内容的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五是制造、贩卖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工具、设备以及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供毒品违法犯罪使用的资金,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缴。六是对禁毒反洗钱工作作了原则规定。在严格管制毒品的同时,草案还设专章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
  (三)关于预防和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为了增强全社会的禁毒意识,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草案对毒品预防和禁毒宣传教育作了规定:一是国家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毒品监测、禁毒信息系统和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毒情和禁毒工作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禁毒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二是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公安、司法行政、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各类新闻通讯单位、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三是飞机场、火车站、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五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落实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防范措施的义务,建设无毒社区、无毒乡村和无毒家庭。六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
  (四)关于社会帮教戒毒
  社会帮教戒毒是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基本措施,各地已经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了大力推进社会帮教戒毒,草案对社会帮教戒毒作了规定:一是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鼓励志愿人员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对参与社会帮教的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是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后,应当责令其戒毒,并及时通知吸毒人员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将吸毒人员列为社会帮教对象,责成其与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帮教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会帮教戒毒措施。三是有急剧戒断症状的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脱瘾治疗。四是规定戒毒脱瘾医疗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对戒毒脱瘾医疗业务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了原则规范。五是规定了社会帮教戒毒的具体内容。六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戒毒工作需要开办戒毒康复场所,使戒毒人员在无毒环境中巩固戒毒成果,对社会力量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帮助和扶持。七是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应当为戒毒人员的入学和就业给予指导。
  (五)关于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
  为了使缺乏条件和不宜实行社会帮教戒毒的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草案在归纳现行做法的基础上,对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作了规定:一是界定了应当接受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的范围,明确了隔离戒毒的时限。二是对公安机关隔离戒毒的管理措施作了规范。三是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脱逃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并规定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依照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规定执行。四是依法被解除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的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戒毒社会帮教。
  (六)关于禁毒国际合作
  为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草案对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工作机制,禁毒联合侦查、控制下交付、国际核查、替代发展等具体措施等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58640&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