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2-01-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6年6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88年11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1984年4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拍卖条例》、1995年12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甘肃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等5件法规,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9&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E0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7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