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8-11-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8〕132号《关于法院能否受理农民拒绝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院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不符合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