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答复
- 颁布日期:2001-11-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89号《关于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被告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其他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3B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11&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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