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决定

(1988年12月29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8-12-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修改《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对1986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作出修改,将“(四)零星分散的沙金矿”项予以撤销。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5&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FE0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1006&OpenCondition=】